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司2006年從成都雙流縣雙流九龍投資有限公司租入一塊場用于建設商品混凝土生產站,而該建設用地是由雙流九龍投資有限公司通過與雙流縣人民政府(現在叫雙流區)于2004年簽訂“雙流九龍工業港”投資協議,由九龍投資有限公司統一與當地村民簽訂統租協議租用來的,每年將收到各企業租金由九龍投資有限公司統一交付村委會,由村委會分發給各戶。咨詢的問題是:1、雙流縣人民政府與雙流九龍投資有限公司所簽訂的“雙流九龍工業港”投資協議中有一條“工業港優惠政策”第2條“對入駐九龍工業港的工業企業其稅收優惠政策參照雙流縣人民政府出臺的優惠政策執行”,那么,想通過你們的資源查詢一下2004年前后是否有這方面的具體優惠政策?2、對我司租入建站的場地因為當時支付過配套使用費,現在大數據比對發現,我司針對這塊場地未有城鎮土地使用稅相關信息申報,請問,這種情況下,我司每年向九龍投資有限公司支付過租金,還會涉及城傎土地使用稅嗎?如果涉及,該如何繳納?3、2017年該站被雙流縣強拆了,強拆后由于尚注進行公司注銷,用地的租金還在交(主要想等待政策有變而重新啟用),那么這種情形下,城鎮土地使用稅還用交嗎?如果不交,是否有合理解釋?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這是當地的稅收政策 ,建議咨詢一下當地相關部門,謝謝合作。
2、你公司會涉及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由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你公司應按以下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3、這種情況沒有文件規定可以免繳土地使用稅,輕易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為準,謝謝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