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如果企業在同一年的7月對100%控股的企業發生技術轉讓,在9月對100%控股企業轉為60%控股,同年年底,又對該企業發生技術轉讓,那么所得稅匯算時技術轉讓減免如何計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國稅函[2009]212號文的規定,對于居民企業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待遇的,應符合如下條件:
1、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2、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3、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4、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2、3項屬于程序問題,我們首先來關注第1項,究竟哪些是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范圍的技術轉讓。
(一)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的區分
對于居民企業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所得稅待遇時,首要的問題就是要區分技術開發與技術轉讓。企業取得的技術開發收入是不能享受所得稅減免稅待遇的。
對于技術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的區別,我們在解讀一的相關法律知識的普及中已經有了詳細分析�?偨Y來看,技術開發是針對尚未掌握的技術成果進行的開發活動,而技術轉讓則是對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進行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轉讓。
對于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的區分,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首先進行區分,區別不同的行為簽訂不同的合同。同時,由于企業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稅的合同都必須要到省、市技術市場進行合同性質認定的。因此,省、市科技或商務部門也會對合同的性質進行認定,出具認定報告。
實務中,稅務機關在審核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稅時,對于技術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的區分,主要是依據省、市科技和商務部門出具的認定報告并結合企業合同的內容進行的。但是,省、市科技和商務部門出具的認定報告并非最終認定標準。稅務機關仍會進行實質性認定。實踐中,稅務機關已經發現,有些企業為享受減免稅,將明顯的技術開發合同簽成技術轉讓合同,并通過了省、市科技部門的認定。但從合同內容的實質來看,明顯是對于尚未掌握的科技成果的開發。對此,稅務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的規定對企業合同性質進行重新認定。
目前稅務機關對于企業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事項已經實行備案管理,不再進行審批。這就意味著企業享受減免稅不再需要得到稅務機關的批復確認,只要將相關資料提交稅務局備案就可以自行享受了。這一方面提高了辦事效率,但另一方面也對納稅人掌握稅法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納稅人錯誤的享受減免稅政策導致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補征稅款、加收滯納金并進行處罰。
根據以上規定政策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