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資本已實繳到位),有甲、乙兩個股東,A公司帳面有累計未分配利潤。A公司準備引進新的投資人為規避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采取以下操作方式:將A公司先進行同比例減資到100萬并約定利潤暫不分配,然后再由新股東丙增資900萬,并重新約定分紅比例。以上操作方式甲、乙兩個股東是否存個人所得稅的風險?法律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依據上述規定,減資額與原始出資金額一致的情況下,不涉及到個人所得稅。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