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外購產品作為樣品贈送給客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是否需要視同銷售處理?發票應如何開具?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對于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作樣品贈送給客戶的行為,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有具體規定。增值稅方面,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列舉了八種視同銷售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企業將自產的產品作為樣品贈送給客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應當視同銷售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8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發生企業所得稅認為的視同銷售行為,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的填報說明明確,本行填報其他因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扣除類項目金額。企業將貨物、資產、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填報在本行。
視同銷售不需要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