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合同約定賒銷,如提前支付貨款,給予現金折扣2/10、1/20、N/30。買方收到賣方的貨物,并取得賣方開具的全額發票,提前支付貨款,按約定扣減現金折扣,將余額支付給賣方。
關于此業務中的現金折扣,是否還涉及增值稅處理,網上有以下兩種不同的說法:
說法1:營改增后,買方取得的現金折扣應按“金融服務——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買方開具發票給賣方作為財務費用(現金折扣)的稅前扣除憑證。
說法2::現金折扣不涉及增值稅,賣方不需要發票,可按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以雙方簽訂的合同、折扣計算表、收款銀行回單等資料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請教老師,對取得的現金折扣需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稅務局有明確嗎?買賣雙方對現金折扣應分別如何涉稅處理呢?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現金折扣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不需要交納增值稅。可以依據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進行處理。買賣雙方做為財務費用進行帳務處理。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