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國內企業,對卡塔爾國客戶提供廣告制作服務,共計9736.84美金【9萬美金(按每支廣告9千美金支付)和稅費4736.84美金】。在收取第一支廣告費用時,在卡塔爾國繳納所得稅474美金,收到轉款9000美金。
想問下老師:
1)作為卡塔爾的非居民企業,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是否可以抵減?
2)稅務局專管員主張不能抵減,因為作為對于卡塔爾國,這筆服務完全發生于境外,支付時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屬于可抵免境外所得稅中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老師 這樣是否合理?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規定:企業以總分包或聯合體方式在境外實施工程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下同),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按本公告規定以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主導方企業開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完稅憑證分割單(總分包方式)》(附件1,以下簡稱《分割單(總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完稅憑證分割單(聯合體方式)》(附件2,以下簡稱《分割單(聯合體方式)》)作為境外所得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進行稅收抵免。
具體是否可以抵免還的與當地稅務機關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