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農墾企業取得的大豆種植補貼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收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
2、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生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
3、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
4、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2年;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
5、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二年。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