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基本情況:某酒店為一建筑主體,有客房、餐飲、寫字樓出租等經營項目。除了寫字樓(已出租部分)按“投資性房地產”、取得收入按增值稅簡易計稅核算外,酒店其他區域(如客房樓層、餐飲等)均按“固定資產”、取得收入按增值稅一般計稅核算。 2023年2月酒店對原客房部分樓層進行裝修改造,與設計及施工等單位簽署合同,相應取得“鑒證咨詢服務-工程監理費”“設計服務-設計費”“建筑服務-工程款“等增值稅專用發票。2023年4月酒店將裝修后的原客房樓層出租,與租用單位分別簽署房屋租賃、物業服務、辦公設備租賃合同(4月1日起生效)。同時經中介機構評估,酒店從4月份開始,將裝修后的原客房樓層由“固定資產“轉為“投資性房地產“,并按簡易計稅項目核算。二、疑惑:鑒于稅法“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非正常損失所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的規定。酒店認為客房裝修改造發生期在客房階段,增值稅為一般計稅項目,裝修改造相關進項稅應予抵扣。三、請問酒店的分析是否正確?如有不妥請予指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酒店認為客房裝修改造發生期在客房階段,增值稅為一般計稅項目,裝修改造相關進項稅應予抵扣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