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公司收到政府搬遷的補償款中有一部分是我們的子公司B公司的拆遷補償款30萬\\\\\\\" 的問題,我問過稅局,由于政府的征地是我們A公司不是B公司,政府很可能只給我們A公司結算,不會跟B公司結算,也就是說補償款是能由我們A公司一起開票給政府,但是華潤付給海特爾的30萬補償款,B公司是不能給我們開不征稅收入發票的
現在的問題是B公司給我們A公司開什么發票是正規的?且能達到讓我們達到成本扣除與不征稅收入一樣的效果,稅局的思路是根據租賃合同的解除的思路來付款開票,但是我們跟B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當時是用的倉儲合同的情式,因倉儲合同的稅點是6個點,且不用交租賃物房產稅。如果用這個來證明我擔心會查前期租賃發票類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稅務機關是征稅機關,按稅務機關的思路進行業務處理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