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建筑企業產權的不動產轉讓,合同簽訂后預付30%,交付后付至90%并開具全額發票。產權轉移后付10%,請問老師,收到30%預付款時計入預收賬款,要不要預繳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承擔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
3、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確定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
4、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5、(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6、(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7、(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