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公司股東甲自愿將其擁有公司的147萬元出資額(占公司總注冊資本的49%)以0元的價格轉讓給乙,此注冊資本為認繳制,至轉讓時點止,甲方都沒有實繳此資本金,轉讓人甲按轉讓時點時的未分配利潤繳納了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稅務局說不能0元轉讓;另一個問題是公司去年購入的固定資產汽車40萬左右按稅法規定一次性進入成本,稅局說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沒問題,但賬務方面必須按4年折舊處理,意思就是調整報表中的未分配利潤了,請問老師,這2個問題我們的對還是稅局的對呢?稅法依據及會計制度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 年 第 67 號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2、固定資產折舊的帳務處理,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準則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做了相關說明。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