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們是商品生產銷售企業,執行的是(2009)9號文,簡易征收率為3%。后來,我們看到建筑工地對砂漿也有需求,于是在生產混凝土的同時也生產砂漿(包括砌筑砂漿和抹灰砂漿),開票時我們也開成3%。只是開發票時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一欄開成了“*非金屬礦物制品*濕拌砌筑砂漿”或“非金屬礦物制品*濕拌抹灰砂漿”。我們當時咨詢過稅務,說是四川省內有個口徑可以簡易征收,只不過要備案。后來我們又去柜臺問了,柜臺說你們已簡易征收備案了,這個就不用再備案的。為穩妥起見,我想從法理上得到一個比較可信的觀點。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干混砂漿(由水泥、砂等原料,按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經計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由于與商品混凝土生產工藝相似、原料基本一致,若干混砂漿原料中水泥成分占比與商品混凝土原料中水泥占比接近,暫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款“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的規定,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若干事項的政策指引
您們省內確實有此口徑,請參考以上,沒有問題。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