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你好:新的印花稅法中所列合同,基本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請問民法典中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不在買賣合同中,那么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按什么稅目?財稅【2006】162號文規定:電網與用戶之間供電合同不繳納印花稅,請問是否可以類推到供用水、氣、熱力合同也不繳納印花稅?具體如:1、企業和天然氣供應公司簽訂的天然氣供應合同,有的采用車載天然氣運輸到使用地的方式,有的采用管道天然氣方式,天然氣供應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2、企業與供電公司簽訂了供電合同,有時因為變壓器的原因,需要對臨近其他公司進行轉售電,轉售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同理,企業轉售氣、水和熱力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天然氣供應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非電網企業之間簽訂的售電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文件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二條規定:“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
二、關于應稅憑證的具體情形
(三)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書立的購售電合同,應當按買賣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62號》
二、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2022年7月1日后繼續執行的印花稅優惠政策)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非應稅的民法典典型合同):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