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占用某村集體土地 123.2畝(其中耕地 47.57 畝)用于豬養殖,國土資源局土地備案中說明:該塊土地按農用地管理。所使用的土地不得改變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現稅務局要求47.57畝耕地需繳納耕地占用稅,我公司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我公司從事豬養殖不屬于耕地占用稅繳納范圍。我公司看法是否正確?是否有更充足理由與稅務局溝通,請列示,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豬養殖需要建造豬舍,這屬于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應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