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好:
有一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方施工后試運行期間,需要臨時進行維修,但是勞務分包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到現場實施,只能臨時請其他維修人員進行維修,請問:該部分費用如何處理?是否可以在未支付勞務分包款中扣除?如果扣除需要和勞務單位辦理那些手續以避免后期結算勞務分包款扣除時有依據?如果已經提前告知勞務分包單位或者發聯系函,但是有沒有得到分包方的回函,應如何處理?
謝謝專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如果屬于勞務分包方的責任,可以在勞務分包方的未支付款中扣除,雙方簽訂扣款協議,您可以在聯系函中說明,未回函視為對方對此無異議。這樣就可以減少糾份。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