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對上一問題的追問:
該人具有中國居民信息,但是長期在澳大利亞居住,只是通過中國身份證信息在國內開具了發票,勞務發生地也是發生在境外,請問是否要代扣代繳?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在判定居民納稅人時,有的采用一個標準,有的并用兩個或三個標準。
(1)住所標準。這里所講的住所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通常是指一個人長期居住的地方而非臨時居住場所。大多數國家往往難以在稅法中給出準確、完整的住所概念,許多情況下,要依靠具體案例來判定。我國稅法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界定為“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 個人”。
(2)時間標準。一般是以納稅人在某一國家停留的時間來計算,凡達到該國稅法規定標準的即為該國的居民納稅人;反之,則為非居民納稅人。就絕大多數國家而言,一般將這一時間標準設定為183天,如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其他一些國家則設定為365天,如中國、日本;還有極少數國家設定為幾十天。
(3)意愿標準。通常是以納稅人是否有在該國定居或永久性居留的意愿來判定其是居民還是非居民。如美國規定,凡持有“綠卡”的外國公民均為美國稅收意義上的居民。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依國際通行做法,采用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將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分別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具體是指依照稅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負有直接納稅義務的個人。世界各國在確定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和納稅義務方面普遍采用了居民和非居民概念。居民納稅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納稅人僅負有限納稅義務,僅就來源于該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請根據以上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