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融資租賃直租利息支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稅項目為融資租賃-融資租賃利息,稅率13%,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直接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支付給融資租賃企業的利息應該作為財務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不能予以資本化作為折舊扣除。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