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目前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股東均已實繳資金到賬。
但是我公司目前想要減少注冊資本金4000萬,即工商登記中注冊資本金從5000萬元變更至1000萬元。我從百度上搜索減資的流程如下:(1)制定減資方案,經股東會作出決議(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3)作出減資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4)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5)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我的問題是:注冊資本金已經實繳到賬,后面再減資的話,有什么涉稅風險。比如稅務是否會因此對我公司進行專項稅務檢查以后再允許減資,或者是不是有什么相關的稅金需要繳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公司減資中一般存在兩個風險:一個是登報公示,不登報公示,企業就沒有辦法減資,一登報公示,企業的形象就會受到影響,這也是不可避免的,企業需要權衡利弊,選擇是否減資。還有一個就是通知債權人,要所有的企業債權人都通知到,落下任何一個都不行,都會給企業埋下隱患。
可以說公司減資確實存在著很多的風險,但如果公司注冊資金實在是太多了,已經給企業造成了壓力,那么要是再不申請公司減資,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可能會更大,所以,為了公司日后的發展著想,企業需要慎重去申請公司減資。
公司減資的財稅風險。
1、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題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
局2011年第34號公告)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2、個人終止投資經營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
第一條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綜上,只有實質意義上的減資才會發生股東收回投資的可能,繼而發生納稅義務。法人股東較之于自然人股東在實質減資收回投資上,明顯具有稅收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