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提出如下問題:
1.某公司,司法重整合并分立后,房產、建筑物已做了評估,現在要交房產稅,
請問房產稅計價依據,是以評估之前原值計價,還是以評估后后的凈值計價?
房產評估后的價值跟原值不一樣,影響計稅依據嗎?
老師,麻煩問下: 房產原值和評估后的價值,影響計稅依據嗎? 原值 大于 評估后的價值; 或者說評估后增值了,比原值多了; 這兩種情況,都按照評估后的價值繳納房產稅嗎?(文件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正常情況應依據房產原值做為計稅依據的,但貴公司的上述業務比較特殊,個人理解公司重整后如果房產按照評估值入帳的,以評估值做為房產稅計稅依據比較合理。因為貴公司的業務特殊,目前沒有相關文件可以參考。建議貴公司與當地稅務機關再進行一下確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