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某某公司(北京總公司)簽訂零部件采購合同,但是實際交貨到某某公司的子公司(湖南地區),發票也是開給這個湖南的子公司,這樣操作是否合法?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不符合三流合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稅務機關應按以下情形界定為不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下列三種情形的,雖然并不意味著納稅人非此即彼的就是虛開行為,但是需要納稅人承擔舉證責任來證明不屬于虛開行為。與稅務機關直接進行認定無關。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