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根據財稅【2019】22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文件,我公司從2019年開始就有錄用的大學生,也取得了就業證書,但是由于公司增值稅一直是留抵,2023年11月份實現了增值稅,請問前期未享受過大學生優惠的政策,現在是否可以繼續享受,享受期間是否還是3年。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財稅【2019】22號文件規定,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文件規定的期限是3年,如果2019年錄用的人員原則已經過期了。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