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們是商品混凝土公司,最近我們的甲方(施工企業)以它的甲方(開發商)一套商品房抵來抵欠我方的貨款,現已辦理產權證于公司名下,今后這種形式可能還多,公司抵入的商品房會適機再賣或轉抵欠供應商的貨款。請問:1、從稅收角度,我們應記入固定資產還是記入投資性房產?2、如果記入投資性房產是不是也要按房屋建筑物計提折舊,但年終匯算卻要做納稅調增即折舊不能入稅收成本?3、將來轉讓時不管當初計入什么會計科目,是否均按售價減購置成本后的凈額計交增值稅?主要從簡單易行不傷稅考慮哈,因為按會計準則處理太復雜化。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計入固定資產科目
2.計提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同時您公司還需要繳納房產稅。
3.銷售時計算增值稅,不能按凈額,因為您公司取得的不動產不是老項目,選擇一般計稅,按不含稅的銷售額*9%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再扣除當月可以抵扣的進項后,繳納增值稅。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