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對甲公司享有3000萬借款債權,B公司對甲公司享有200萬供貨債權,C公司對甲公司享有100萬供貨債權,目前甲公司已申請破產清算程序,根據清償程序,我公司和BC公司能得到清償的微乎其微。因此,BC公司準備做為重整債權人,準備對甲公司進行破產重整,并對小額債權人進行清償,大額債權人進行債轉股。由于我公司債權占比比較高,BC公司提出,要求我公司無償轉讓部分債權給BC公司,這樣來提高BC公司的債權占比,這樣相應債轉股以后,他們的股份也能提高,不然他們就沒有進行重整的意愿。當然如果真正進行清算了,大家損失都很大。請問老師:1、我公司對無償轉讓給BC公司的部分債權造成的損失能不能進行稅前扣除。2、能或者不能是根據哪個法規的那條規定。3、如果能需要具備那些條件或提供那些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你公司對無償轉讓給BC公司的部分債權造成的損失不能進行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