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新會計科目合同資產,合同負債和租賃負責是在什么情況下使用的,合同負債和預收賬款的區別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請參考以下文件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二十六條 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一)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二)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
益:
(一)管理費用。
(二)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
(三)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
(四)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第二十八條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
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
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明確由客戶承擔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確認的資產(以下簡稱“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應當采用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第三十條 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其賬面價值高于下列兩項的差額的,超出部分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并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
(一)企業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
(二)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
以前期間減值的因素之后發生變化,使得前款(一)減(二)的差額高于該資產賬面價值的,應當轉回原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但轉回后的資產賬面價值不應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資產在轉回日的賬面價值。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履行履約義務與客戶付款之間的關系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企業擁有的、無條件(即,僅取決于時間流逝)向客戶收取對價的權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列示。
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業向客戶銷售兩項可明確區分的商品,企業因已交付其中一項商品而有權收取款項,但收取該款項還取決于企業交付另一項商品的,企業應當將該收款權利作為合同資產。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如企業在轉讓承諾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項。按照本準則確認的合同資產的減值的計量和列報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租賃負債是指出租方購買物業或資產,并使用資產擔保以提供給承租方的過程,出租方需要負責物業或資產的價值及其負債風險,同時貸款者也應注意租賃負債的財務狀況及其擔保情況。
租賃負債包括出租方購買的物業的價值、購買成本、維護費用、租金支出、利息支出和通貨膨脹所帶來的價值損失等。此外,還包括出租方可能面臨的風險,如政府政策和法律變化、租賃物損壞或報廢、利率變化和通貨膨脹等。
預收賬款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規定或交易雙方之約定,而向購買單位或接受勞務的單位在未發出商品或提供勞務時預收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