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境內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外籍人員參與,外籍人員在上市公司全資孫公司泰國工作,沒來過中國,請問參與股權激勵外籍人員在國內是否需要繳納個稅,依據是什么?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5號
為繼續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現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計算納稅。
三、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因此,您公司要看發放的是那個形式的股權激勵,來確定股權激勵收入,分別參考以上文件,只憑您說的無法準確判斷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