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將自己設計生產的產品以租賃的形式分期收租賃費,租賃到期后設備歸承租方所有。問:1.普通企業可否開展融資租賃業務;2.如不能開展,可否有其他變通的形式。3.如出租方與承租方約定租賃期滿后設備歸承租方所有涉及的稅費是按銷售設備算還是租賃費計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可以融資租賃的形式簽訂合同,但實質是分期收款方式銷售。
2.合同內容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且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即為有效。
3.實質屬于銷售行,應按銷售設備計算、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