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借款合同雙方存在控股關系,借款合同期限3年,合同約定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到期日為2023年12月31日。合同執行過程中,2021年、2022年收取利息的一方未開發票,支付利息的一方己計提利息并所得稅前扣除,202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因為利息金額過大,一下子開不出來這么多利息發票(主要交稅太多)。請問老師這種情況下應做怎樣的處理才好?比如:還清本金,減免掉當年利息(當年利息不多,前面兩年的己匯繳完成不想再動),當年開一部分發票,收一部分利息,剩下的簽一個補充協議,約定3年內分次付清。這樣做從稅務角度看可行嗎?這樣做的話在做2023年匯算清繳時是不是要將未取得發票的部分做調增?那調增的這部分利息支出在以后年度取得發票后是否可以調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說的辦法具有可操作性,2023年未取得發票的部分,如果2024年5月31日前取得發票,不用調增2023年,23年正�?鄢纯�,前提是保證發票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