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本公司與借款公司存在控股關系,借款合同期限3年,合同約定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到期日為2023年12月31日。合同執行過程中,2021年、2022年收取利息方未開具發票,支付利息方己計提利息,并己所得稅前扣除,202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因為利息金額過大,一下子開不出來這么多利息發票(主要交稅太多)。請問老師這種情況下應做怎樣的處理才好?比如:還清本金,減免掉當年利息(當年利息不多,前面兩年的己匯繳完成不想再動),當年開一部分發票,收一部分利息,剩下的簽一個補充協議,約定3年內分次付清。這樣做從稅務角度看可行嗎?這樣的話明年匯繳時未收到發票的部分要做調增嗎?以后年度收到發票后可調減嗎?這樣收取利息的一方是否會存在晚交稅的風險?怎樣做更好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前面兩年的己匯繳完成沒有收到發票的需要繳納調整的,如果把剩下的簽一個補充協議,收取利息的一方會存在晚交稅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