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基本情況:A股份公司股本3億,虧損29000萬,凈資產1000萬,股東為法人股東B占比95%,自然人股東C占比5%。
2.存續分立方式:A公司采取資產、負債、勞動力一起分立,符合2009年59號文特殊性稅務重組。分立后股東B和股東C持有A1和A2公司的比例保持不變,95%和5%。
將A分立為A1公司,其中股本500萬,虧損0,凈資產500萬,A2公司總資產1000萬,負債500萬,凈資產500萬(其中股本29500萬,虧損29000萬)
3.問題:分立過程中自然人股東C是否需要納稅?若需要是以分立出去資產公允價值納稅還是以股本金額納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如果貴公司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相應帳務處理。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