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為母公司,全資投資B公司,B公司全資投資C公司,A公司對所有控股公司資金實行統一管理,C公司收到資金上交A公司,需要資金時也由A下撥,假設A公司及其子公司符合集團公司定義但未進行集團公司公示,A公司與C公司之間資金往來,是否符合集團內單位之間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增值稅免稅的規定?集團公司如何定義,怎么樣就算集團公司,是不是必須公示了才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是否屬于集團公司以集團通過國家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為準,或以已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為準。2、符合條件的集團借款利息免征增值稅,可以參考(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規定。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