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樓盤,地下車位做為出租,未出租部分要不要交從價房產稅?如果有出售有出租那又怎么去交房產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對產權共有的,由共有人確定代表繳納或經協商分別繳納房產稅。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2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對納稅人沒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價格計算征收。
國稅發【2003】89號第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一般情況下,地下車位是屬于房地產企業的銷售產品(除做為公共配套無償移交外),房企一般會將車庫部分出租,部分供車主臨時停車并收取車輛保管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
(一)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
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應稅房產原值X[1-(10%~30%)]×1.2%;
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應稅房產原值X[1-(10%~30%)]×1.2%;
3、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二、地下車位為房產稅繳納方式
根據以上規定,對于地下車位按照自用和出租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計稅方式:
(1)在出租方式下的計稅方式與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同,即按租金收入的12%從租計征房產稅。
(2)在自用方式下,允許先將房屋原價乘以一定比例求得房屋計稅原值,即按照現行的房產稅計稅方法對房屋原值減除20%(陜西省扣除標準)后求得計稅原值,按照計稅原值的1.2%從價計征房產稅。
房地產企業使用地下車庫應該繳納房產稅,出租部分應該按照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未出租部分屬于公司自用的,按照房屋計稅原值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