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方為村委會(集體經濟)主體,與A公司有簽訂文旅地塊經營權合同。現我方回收A公司經營權,并對A公司補償“附著物、流轉所享有合同權益、基地培訓費”。請問我方及A公司涉及什么稅費?(特別請教:A公司收到上述三項補償款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銷售合同沒有執行,沒有實際應稅業務發生,該違約金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