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2015-2017年期間向甲公司銷售一批汽車配件30萬元,已開具增值稅發票,雙方已賬務處理,未結算款項雙方往來核算,我公司應收甲公司貨款5萬元。2018年甲公司提出對已入賬汽車配件要求價格折讓,我公司為盡快收到貨款,同意折讓貨款1萬元,雙方同意書面已確認。因上述貨款總體折讓,無法對應到單筆汽車配件,請問:紅字發票如何開具?,假如不開具發票,我公司負數向稅局申報銷項稅額有沒有稅收風險?這筆業務稅務如何處理更優?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種情況不屬于價格折讓,這種情況應屬于壞賬損失。應按以下文件規定提供相關資料,1萬元損失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不能開具紅字發票,也不能負數向稅局申報銷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