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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根據《財政部、國稅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 1、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征和退還增值稅政策; 2、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實行免征和退還增值稅政策。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中國企業在境外建設的三種類型的工程項目(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對外投資工程項目、對外援助工程項目),出口項目建設所需的設備、施工材料等貨物,都可(全部或部分)退還國內已經繳納的增值稅。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38號)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而出口的貨物,凡屬于現有稅收政策規定的特準退稅范圍,且按規定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無論是自產貨物還是非自產貨物,均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凡屬于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按現行規定予以征稅。不屬于上述兩類貨物范圍的,如生活用品等,實行免稅辦法。 請參考以上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