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因給員工補繳以前年度社保費而產生的滯納金,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12年第15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不得超過5年。
根據上述規定,補繳以前年度的五險一金應作為被補繳當年費用處理;補繳年度應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追補至被補繳年度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