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3年第14號公告中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依次抵減增值稅、城建稅等的優惠政策,其中退役士兵有退役年限限制嗎,如企業招用1999年退役的士兵是否也可以享受依次抵減增值稅的優惠政策,請官方老師幫忙解答!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納稅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根據以上規定每人只能享受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