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五個農民自然人成立肉雞養殖專業合作社,企業類型屬于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肉雞養殖,合作社跟某公司簽訂肉雞委托代養合同,賺取的代養費用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作社給五位成員的分紅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建立的經濟組織,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以上八大類的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
因此,1.您公司收取的代養費用如果符合財稅(2008)149號和財稅(2011)26號文件的規定,則可以享受所得稅免稅處理,如果不是,則不免稅。
2.如果合作社為法人企業,五個自然人股東收到分紅應繳納20%個人所得稅。不屬于免稅所得。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