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自然人以專利技術投資入股企業,按財稅2016年101號文中第三(二)條,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那被投資企業是不是就不需要向投資人取得對應的增值稅發票就可憑評估報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是否應當索取發票,應首先判定該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行為是否屬于營業稅或增值稅征稅范圍。如果屬于營業稅或增值稅征稅范圍,則應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因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應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如無發票,僅出具評估報告,按評估價入賬,其計提折舊或攤銷的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
如果是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90號)規定,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收取固定利潤的行為,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征收營業稅: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由此可見,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需要取得發票,可以按評估價入賬并計提折舊或攤銷;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應取得發票才能扣除。如無發票,僅出具評估報告,按評估價入賬,其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