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同一總部下的A公司牽頭與其他兄弟公司聯合開展電商業務及商品采購業務,年終擬對業務開展過程中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并給與現金獎勵,獎勵金由A公司承擔。請問老師,表彰先進個人的現金獎勵可否由A公司按工資薪金代扣個人所得稅?表彰先進集體(包括兄弟單位和聯合工作組)的現金獎勵是否需要代扣個稅?應當如何合規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表彰先進個人的現金獎勵如果是本公司員工A公司按工資薪金代扣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兄弟單位員工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A公司代扣。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放的對于先進組織的獎勵,以最后支付給職工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是需要注意,如果沒有實際給先進組織發放,而是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也要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