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一、基本情況:A公司注冊地云南昆明,B公司注冊地云南大理,兩家公司同屬于大成集團全資三級公司,2018年2月28日A和B簽訂《資金拆借合同》,A向B提供借款金額4200萬元,年利率5.22%,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每年進行相應的展期,但根據《資金拆借款管理辦法》展期超過3次不能在進行展期,但要按期計提利息,目前雙方年利率調整為3.65%。
二、涉稅咨詢問題:
(一)增值稅:一是“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8號)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之規定。A和B公司同屬于大成集團全資三級公司,雙方簽訂《資金拆借合同》補充協議,從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年利率調整0%。A公司是否可適用上述規定免征增值稅,若適用怎么開具相應的發票。二是若前述“一”不適用,根據2024年1月22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受權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公告,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1月22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為3.45%,5年期以上LPR為4.2%。以上LPR在下一次發布LPR之前有效。A和B雙方簽訂《資金拆借合同》補充協議,從2024年1月1日至還清本息止年利率調整0.5%,A公司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二)企業所得稅:A公司目前處于盈利,稅率15%,每年納稅400多萬元;B連續超3年虧損,預計后續也將持續虧損,稅率25%,目前企業所得稅可彌補虧損金額4000萬元。若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A公司企業所得稅收入是否應調整。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A公司適用規定免征增值稅,開具免稅發票。A公司企業所得稅收入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