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基本情況:A公司注冊地云南昆明,B公司注冊地云南大理,兩家公司同屬于大成集團全資三級公司,2018年2月28日A和B簽訂《資金拆借合同》,A向B提供借款金額4200萬元,年利率5.22%,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每年進行相應的展期,但根據《資金拆借款管理辦法》展期超過3次不能在進行展期,但要按期計提利息,目前雙方年利率調整為3.65%。
咨詢問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8號)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之規定。A和B公司同屬于大成集團全資三級公司,雙方是否應簽訂《資金拆借合同》補充協議,從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年利率調整0%,還是按年利率3.65%執行,只是開票發票時選擇免稅,同時申報時按免費銷售額申報。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文件規定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無償借貸是沒有利息的。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