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甲房地產開發商發包A項目的土建施工圖設計 給乙設計集團公司某分公司,設計工作由分公司執行,設計成果由總公司出具,發票由分公司開具,設計費也是由分公司收取。請問1、這情況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由哪個公司(總或分)才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2、由項目甲方、總公司及分公司簽定三方合同是否能規避三流不一的風險?3、合同及設計成果如何簽訂、出具才符合三流合一要求?4、如有相關政策文件請提供。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設計合同與分公司簽定,符合三流一致問題。設計工作由分公司執行,發票分公司開具,收款分公司收取,至于設計成果歸總公司與合同簽定及三流一致沒有聯系。關于三流問題請參考文件國稅發〔1995〕192號 謝謝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總公司收款,總公司開票,總公司簽定合同,這樣可以完全避免三流不一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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