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24年2月補發2023年6月離職的人員獎金,個稅是按工資還是年終獎來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根據有關規定,調資后補發以前數月的工資,可以分推到所屬月份,與原來的月工資合并計算應繳個人所得稅,扣除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即為應該補繳的稅款。
2、補發工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即,納稅人月初第一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伍仟元后,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伍仟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第二款“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