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應享受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5%政策,但同時也享受了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請問老師,存量留抵退稅的進項稅額是否要調減當期的加計抵減額?政策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第(二)項規定,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第一條規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第二條規定,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20年8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對問題“我單位是酒店餐飲行業,19年年末辦理的增量留抵退稅,想問下原增量留抵進項稅額計算的加計抵減額是否需要對應調減,還是說可以繼續使用。由于增量留抵的申報方式是填寫附表2的22行’上期留抵稅額退稅’欄次,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第三條:…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從該政策分析,增量留底退稅對應計算的加計抵減額需要調減,但根據財稅〔2018〕80號: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那么從該文件的邏輯考慮來看,增量留底退稅部分計算的加計抵減額是可以繼續結轉使用。(理由,假設不辦理退稅,對應的附加稅計稅基礎會比退稅低,按照這個邏輯推加計抵減問題,假設不辦理退稅,對應的加計抵減額肯定是可以結轉使用)”答復如下,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四)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三、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規定,三、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于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下稱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見附件)。…十五、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并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規定,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填寫說明…(三十三)第19欄“應納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并應繳納的增值稅額。1.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按以下公式填寫。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是指,按照規定計提加計抵減額,并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納稅人(下同)。“實際抵減額”是指按照規定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分別對應《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三十四)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本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填寫說明…(三)第13至23欄“二、進項稅額轉出額”各欄:分別反映納稅人已經抵扣但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明細情況。…10.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本期經稅務機關批準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額。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因此,1.享受加計抵減納稅人同時符合留抵退稅條件在申請留抵退稅時,在實際操作中其已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不需要做調減處理。2019年87號公告明確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而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相應減少的這部分“進項稅額”其實質相當于符合抵扣規定并實現了真正意義的提前抵扣,所以這部分進項稅額對應的加計抵減額不需要調減。2.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后相應增加了后期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但這部分新增加的應納稅額在前期已經繳納過城建和教育費附加,如果再次征收就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了,所以根據財稅〔2018〕80號的規定在實際繳納城建和教育費附加計算計稅依據時應該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