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們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目前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中有一棟商業樓在建造中途將3層以上用途變更為保障性租賃住房,1-2層仍為商業用途。今年2月完成規劃驗收,預計4月份才能完成竣工備案并在當月開始進行保租房的裝修,預計6月份可取得產證,8月完成保租房裝修。請問:該樓什么時候產生房產稅的納稅義務?1-2層和3層以上是否開始產生房產稅納稅義務時間不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對外出租房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取租金的當月;
2.納稅人非出租房產的,新購置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3.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4.出借房產的自交付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1.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從租計征”。
2.非出租的房產,依照房產余值(按照原值減除10%-30%,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般為30%)計算繳納,“從價計征”。
3.兩類特殊情形下的計稅依據:
一是出借房產的自交付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二是對因房屋租賃糾紛未收到租金的房產,應由房產所有人按房產余值及規定的時間申報繳納房產稅。
請根據以上規定確定房產稅的納稅時間。具體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