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不能單獨開具軟件收入部分發票的,在開具發票時要求發票備注欄注明包括與登記證書一致的軟件產品。按照這一規定具體應該怎么備注?例如XX中含有登記號為XX的XX軟件 是否可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納稅人銷售嵌入式軟件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要求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2.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因貨物或軟件項目眾多無法在票面一次性反映的,可以匯總開具,同時使用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在清單上分別詳細注明軟、硬件名稱和銷售額,使用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可比照辦理;3.不屬于上述匯總開具情形的,應在發票有關欄目或備注欄注明軟件名稱及銷售額。
您可以在備注欄注明軟件名稱及銷售額,也可以在清單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