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采購方)先與A公司(供貨方)合作。現 A公司申請找B公司,我公司簽一個三方協議,從現在開始,變更為B公司提供票據來對接我公司結之前A公司未結的貨款及之后相關合作供貨事項。
---請問憑此三方協議,1.我公司可以以B公司提供的票據結之前A公司的貨款?2.我公司可以以B公發票抵稅入帳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個人理解A公司應當有合理理由,才能由B公司來負責收款。因為之前的業務是A公司與貴公司發生的業務,與B公司沒有關系。如果沒有合理理由這件事情就說不清楚了,不建議貴公司這樣操作。如果有合理理由建議也應在協議把事情的全過程描述清楚。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