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教:項目激勵獎補資金需要繳納增值稅及所得稅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稅〔2011〕70號
一、企業(yè)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yè)能夠提供規(guī)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yè)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七、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shù)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從您的描述來看,項目激勵補助不用繳納增值稅,是否繳納所得稅您公司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否符合財稅2011年70號文中的不征稅條件,符合則不用繳納,否則需要繳納。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