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在北京產權交易中心掛牌處置資產,對方單位摘牌后向我方付款,我方應該如何開具發票?發票類型及稅率是多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般納稅人出售2009年1月1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出售時按3%減按2%征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但是,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稅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出售2009年1月1日后購入的固定資產(不含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比如(貨車),該固定資產購入時已經抵扣過(包括可以抵扣但自身原因未抵扣的),出售時按13%的稅率繳稅,可以開具稅率為1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