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小規模納稅人,由于前期經過多任出納和會計交接,且沒有調節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導致現在的出納接手以后,銀行存款少了9萬元,原因查不清,后期也收不回來。請問,這少的9萬元怎么進行會計處理?企業所得稅前能不能扣除?扣除的話需要什么資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2011年25號公告
第四章 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
第十九條 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等。
第二十條 現金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二)現金保管人對于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三)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因此,如果您公司能提供以上證明材料,此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反之不能。謝謝提問!